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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回收利用行分类与标准分类的现实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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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分类,按照GB/T4754—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废弃资源综合利用行业属于制造业门类第42大类,包括第421中类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第422中类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指从各种废料(包括固体废料、废水(液)、废气等)中回收,并使之便于转化为新的原材料,或适于进一步加工为金属原料的金属废料和碎屑的再加工处理活动,包括用铜铝水箱粉碎机对废旧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指从各种废料(包括固体废料、废水(液)、废气等)中回收或经过分类,使其适于进一步加工为新原料的非金属废料和碎屑的再加工处理活动。再生物资回收与批发属于批发和零售业门类中第51大类的第5191小类,指将可再生的废旧物资回收并批发给制造企业作初级原料的活动。

从上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归属于制造业和批发零售业两个门类。对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标准分类,按照标准分类法主要划分到环境保护类和废物中的回收;按照中国标准文献分类,目前产品回收利用基础与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要是将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标准分类到Z环境保护类。这些分类不仅与我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发生矛盾,而且不能反映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标准分类法中的环境保护大类及回收小类,都不能包括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标准的全部特征和要求,中国标准文献分类中的环境保护类并不等同于标准分类中的环境保护类,没有划分到小类,更不能科学反映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全部特征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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